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2401执异31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贾淑文,女,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吉林省白城市。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我与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延吉市法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9月,经延吉市法院执行局调取永信公司账户明细,发现股东贾淑文、***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向法院申请追加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贾淑文、***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支付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
另查,
2012年5月24日,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杨万永应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已到位人民币,本期到位人民币,已全部补足。股东贾淑文应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已到位人民币,本期到位人民币,已全部补足。股东***应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已到位人民币,本期到位人民币,已全部补足。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5月24日-2010年12月31日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查询单,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查询单,2012年5月25日,***增资,贾淑文增资,杨万永增资。2012年5月28日,全部汇出,账户余额为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贾淑文、***作为股东,抽逃出资,异议人主张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异议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贾淑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贾淑文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三、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张大文
人民陪审员  禹景兰
人民陪审员  周国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