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2404执1365号
***,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x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申请执行费xxx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收款xxxxx元。于2017年12月20日将上述执行款xxx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2017)吉240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吉2404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