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2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政,**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6月8日生,汉族,住**省白山市。
再审申请人**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永信公司申请再审称,1.三源公司、**、***对工程质量承担的责任是合同约定的责任,永信公司向其主张违约和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三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资料不能作为其抗辩永信公司诉请的有效证据使用。3.艾民和**的施工队与三源公司属施工关系,三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是事实。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源公司、**、***辩称,原判决正确,应驳回永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永信公司驻白山市暖房子工程现场项目经理***一审出庭证实,施工过程中系永信公司将屋面防水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艾民、**,并将屋面防水工程款经其支付给案外人艾民、**,同时提供了该二人收取屋面防水工程款的收据予以证实。***与永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永存在亲属关系,与三源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的证言及其提交的艾民、**收取屋面防水工程款的收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永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屋面防水工程系三源公司、**、***施工,并应由三源公司、**、***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永信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周婧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任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