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01执38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方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1月26日相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信降碳节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暖房办留存的工程质保金3347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全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