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93-1号
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调(2015)6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调(201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照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