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

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荆门中执字第00093号
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调(2015)6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1幢和2幢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
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出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雪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