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82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玉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上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域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晋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褚洪焱,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潜江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玉公司与被执行人锦上公司、中域公司、褚洪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政府正在着手以被执行人中域公司资产对外招商引资,各方正在积极协商被执行人中域公司资产盘活、处置等事宜,现暂时不宜强制执行,待各方对被执行人中域公司资产处置达成共识后再另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822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草
审 判 员 杨晓文
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