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

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洪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2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晋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褚洪焱,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洪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82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文
审 判 员  姜 草
人民陪审员  张立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