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乔建军。
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1幢和2幢的厂房(证号:10009891、10009892)及证号为2013第130200421-1号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1幢和2幢的厂房(证号:10009891、10009892)及证号为2013第130200421-1号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