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立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1508号
原告:荆门立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晨,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子炳,总经理。
原告荆门立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荆门立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立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立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荆门立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克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亚彬
书 记 员 戴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