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晨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02民初2690号
原告: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549213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晨康**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付集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5D8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晨康**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诚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