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1872号
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5486029B。
法定代表人:田爱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元,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8022403G。
法定代表人:周光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洲,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朗旭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鄂08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后,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鄂08民终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39元,减半收取10569.5元,由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开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宣明
书记员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