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荆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4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5486092B。
法定代表人:田爱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男,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国庆,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荆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化工循环产业园(207国道复线)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4579879420D。
法定代表人:王功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47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5%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447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钱家圣
审 判 员  王凯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凌
书 记 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