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548609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荆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长兴大道9号D5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A565XJ。
法定代表人:赵翀,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80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荆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拉菲公馆”纳入政府“保交楼”项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80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