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7137720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548609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一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59994423。 被执行人:湖北荆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长兴大道9号D5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A565XJ。 法定代表人:赵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802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2022)鄂0802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2022)鄂0802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荆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荆鸥教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79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