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330号之一
原告:天津志远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绿岛家园68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志远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志远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志远四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3元,由原告天津志远四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