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460号
原告: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2717538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548609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