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市中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3015号之一
原告:荆门市中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市中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二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中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