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财保81号
申请人: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803138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347756****。
被申请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70181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渝楚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以160000元为限。申请人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福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享有的对渝楚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查封,以160000元为限;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