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小刚
被执行人:湖北正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山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正伟置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鄂08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