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5号(新世界中心)1幢8层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3948491Q。
被执行人:荆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26031J。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鄂0804财保4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艾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