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5号(新世界中心)1幢8层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3948491Q。
被执行人:荆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26031J。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鄂0804财保4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艾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