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5号(新世界中心)1幢8层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3948491Q。
法定代表人:熊小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正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官垱镇市场路,组织机构代码05542150-7。
法定代表人:郑洪山,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8)鄂08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支付工程款1973241.29元及违约金138126.89元,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正伟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湖北正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石桥驿村的一宗土地面积为22780平方米的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已进行评估拍卖,目前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准备进行变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8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