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财保6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杨为珍,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新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09791373A。
法定代表人:杜月彬。
被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0号润丰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502441.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97500元(账户名称: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金龙泉支行,账号:4200××××1247);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97500元(账户名称: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山支行,账号:4200××××0707)。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97500元(账户名称: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金龙泉支行,账号:4200××××124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97500元(账户名称: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山支行,账号:4200××××070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本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