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0号润丰园4楼。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锦绣豪园锦涛路3号(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方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67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武汉市蔡甸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荆门市掇刀区。双方签订的《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汉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并不在汉阳区,而是在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签订地在汉阳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的《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汉阳。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汉阳区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合同签订地为荆门市掇刀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