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512号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天途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067721843。
法定代表人:李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莉莉、丁亚新,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0号润丰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502441。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公路附属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高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明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