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宝区工业园新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09791373A。
法定代表人:杜月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0号润丰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502441。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海,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珍,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聂大军,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云梦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
上诉人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泰公司)、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捷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聂大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中,兆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聂大军与荆捷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兆泰公司向聂大军支付工程款的汇总表及凭证明细。
本院认为,二审中,荆捷公司、兆泰公司一致认可,聂大军为实际施工人。***基于与聂大军所签合同,承担工程的土建部分劳务,聂大军在案涉合同中的主体身份,聂大军与荆捷公司是何法律关系,***基于何种权利起诉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属本案基本事实,应予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0元,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国林
审 判 员 周丽红
审 判 员 王 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园园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