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财保53号
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0号润丰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502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新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09791373A。
法定代表人:杜月彬,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由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路××号××楼幢××层房屋,建筑面积为2552.70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91.6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23)东宝区不动产权第1××8号】,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湖北兆泰电气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路××号××楼幢××层房屋,建筑面积为2552.70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91.6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23)东宝区不动产权第1××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本雄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