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01民初1036号
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住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东惠路20号原毛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