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201民初1137号
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塔城市天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