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558号
原告:成都市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邹道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持,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
法定代表人:陈善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1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0113民初559号】。经审查,前述两案的当事人相同,涉及的是同一事实引起的纠纷,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113民初55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苗蕊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