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4307号
原告白天学,男。
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白天学诉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白天学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天学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天学承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