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7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正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71759713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金仕元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安居南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7445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西路2号民生大厦7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815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正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金仕元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正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867494元。执行过程中,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正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00000元。期间,被执行人宜宾金仕元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正房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由被执行人宜宾金仕元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67494元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527执8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本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