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川1102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乐中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分公司、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保养费25950元及违约金12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维修保养费2595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江南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再次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荫建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余红波
书记员杨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