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异23号
异议人(第三人)***,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0日,住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90年4月26日,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37060007。
法定代表人张于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于茂,男,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0年5月13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张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异议人***对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的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22年6月21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