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0年5月13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37060007。
法定代表人:张于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20)鄂08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法定代表人张于松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