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9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37060007。
法定代表人:张于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于茂,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沙洋县。
被执行人:牛永恒,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张于茂、牛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昌昊居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二、划拨后继续冻结。
三、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执行员  徐 亮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