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2民初989号
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0号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经县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东二段3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荥经县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顾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