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7162号
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0号3-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因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