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弘海电气有限公司、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财保15号
申请人:成都弘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6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沙路10号3-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弘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4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成都弘海电气有限公司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2640000元的存款(账号:44×××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弘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余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