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x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星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川0108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x号x栋其他用房,本院将以(2018)川0108执2174号案拍卖上述房屋,届时本案参与分配;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