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保88号
申请人:***,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钟祥市,住址钟祥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谷城县。
被申请人: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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