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保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童桂华,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钟祥市,住址钟祥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谷城县。
被申请人: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象山大道142号东方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童桂华与被告**、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做出(2020)鄂0881执保8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童桂华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童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