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小平与被执行人荆门至诚钢构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0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马小平。
被执行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红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平与被执行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