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

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诉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马小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833412-6。
法定代表人孟红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泉口一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3151-8。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腾艳,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小平,男,生于1965年12月19日,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
原审原告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马小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已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鄂东宝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