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

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8民特28号
申请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12月19日,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申请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小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东劳人裁【2016】03-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以***对该裁决已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起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至诚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芄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