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206民初6107号
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咪咪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涉讼工程已于2015年8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满五年,被告对质量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审计造价1%即4152985.5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款项应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回复函》,可以认定原告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原告请求对已到期的保修金在涉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取得荣能凤凰国际广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1年1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称原告中标荣能凤凰国际广场施工工程,要求原告在2009年4月10日前与被告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原、被告签订未署落款时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荣能凤凰国际广场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暂定250000000元(实际待双方预算核对后按实调整);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待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根据审计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资料自备案合格并且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妥墙改基金、散装水泥押金退还手续后,六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质量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审计结算价的2%,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支付结算价的1%,验收合格满三年后支付结算价的1%,满四年后支付结算价的0.5%,满五年后支付结算价的0.5%;等等。 2010年9月29日,荣能凤凰国际广场工程开工。2015年8月29日,荣能凤凰国际广场1#楼、2#楼、3#楼、地下室工程、地下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月18日备案交付。 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致原告《回复函》一份,载明:“由我司发包、贵司承包的荣能北仑凤凰国际广场工程项目工程款的付清尚需时日。我司向贵司承诺和保证,贵司将在工程竣工6个月后继续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到期应付工程款108772628.05元(不含保修金),并依法确认涉案工程全部未付款项(包括保修金)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等。该案诉讼过程中,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报告书,审定荣能凤凰国际广场的工程造价为415298552元。 被告于2019年12月11日再致原告《回复函》一份,载明:“我公司应向贵司支付的于2019年8月29日到期的荣能凤凰国际广场工程0.5%保修金,尚需一段时间才能付清,但我公司承诺和保证:贵司在保修期满六个月后继续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一、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152985.52元,并赔偿暂算至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损失122164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对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4152985.52元,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涉讼荣能凤凰国际广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1001元,减半收取20501元,由被告宁波荣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卞 杰
法官助理  鞠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