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巨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3791-1号
申请人: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11995384。
法定代表人:华长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巨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新安大道1757号(105国道北侧、州十三路东侧、州十七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15710K。
法定代表人:史志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淮河路156号天瑞名城D区商办楼第1层104、106室、第8层、第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68123E。
主要负责人:钱振波,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巨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巨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99412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19941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巨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99412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