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沃尔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30执异7号
在本院执行重庆市沃尔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黔清水务有限公司、习水县黔源水务有限公司、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沃尔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就(2020)黔0330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方式持异议,异议人要求按照该调解书予以全额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20)黔0330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已依据该调解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并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沃尔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相波 审判员  冯开发 审判员  赵 进
书记员  陈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