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24执7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娄敬路北转盘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91654594A。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11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案款313048元,执行费459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3日内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24执7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