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宜城市郑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执8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建筑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郑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郑集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竣,郑集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三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集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06)宜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集政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集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郑集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建筑三公司支付部分欠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建筑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684执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向东
人民陪审员  胡智敏
人民陪审员  黄传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守信